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向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如申请人或关系人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国内户口已注销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
4、由申请人或关系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填写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工作履历表的复印件;
5、已加入他国国籍的,请提供相应的国籍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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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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