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向申请人双方的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地)、申请人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如申请人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
3、申请人双方的结婚(离婚)证(经判决离婚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判决生效的证明及调解书原件);如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已经故世的,应提供故世一方或双方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并参照亲属关系公证办理;
4、申请人双方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片三张以上;
5、如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的,除未达到法定婚龄外,应提供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仅对涉台和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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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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