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顺序及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列如:A有子女B,B先于A故世,则A故世后,B的子女C成为B的代位继承人,对A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三、转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便已故世的,其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由该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见第一部分)转继承。
列如:A有子女B,B先于A故世,在分割B的遗产前A亦故世。则A的父母C、D,配偶E,子女F是A的转继承人,对A应继承B的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
如存在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的,申请继承权公证时应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同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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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受过、受过刑事处分公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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