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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里的那些爱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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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里的那些爱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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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我能要回送出去的礼物吗?

小艾是个“傻白甜”,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她沉浸在爱情里的幸福。她激动地和姐妹们分享,男友小秦给她送了999朵玫瑰花和一个限量版的LV包包!最重要的是,男友还给她写了一份承诺,上面写着:“今生今世只爱小艾一人,如果违背了誓言,小秦所有财产全归小艾!”结果有个嫉妒小艾的朋友回复称,指不定以后小秦将包包要回去了呢,到时候小艾一无所有!小艾又生气又委屈,担心这朋友的言论成真。

1.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解读:

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消费往往是双方为了维系和发展当下感情的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红包、转账等。如果没有事先进行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法律上认定情侣之间的该行为为赠与。双方分手后,对于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的,那么所有权也就转移至受赠人了,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小秦也不得要求小艾返还。

至于小秦的承诺,那小艾听听感动一下就行了!这块大饼可是属于无效承诺噢。

忠诚协议有效吗?

这个话题似乎激起了姐妹们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兴趣。小丽接上话茬,前阵子,她和老公签了一份忠诚协议,不知道能不能得到保障。

1.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解读: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现行的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婚后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对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及其他权利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忠诚协议中对于出轨即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

小丽又说,她对老公不放心,就在忠诚协议里约定:“如发现男方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就净身出户。所有家庭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这样约定是否有效呢?

解读:

切忌在忠诚协议里约定“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因为这种行为属于过分剥夺当事人权利。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条件变为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因此,忠诚协议中的内容可以根据双方自由意定,但若限制过多,不仅不利于双方的感情和睦,还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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