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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证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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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证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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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公证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确保公证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指引》对司法部出台的“五不准”第三、四条内容进行了细化,对申请情况、委托情况、证据提交、材料审查、委托书内容、公证词适用、注意事项等公证操作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强调,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办理一次性委托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得办理一次性委托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
 
《指引》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而仅申办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的,如其与债务人之间无民法上的近亲属关系或商法上的投资人关系,公证机构不予接受;对于老年人、危重病人的委托行为,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并可视情况征询其子女、近亲属的意见及对其意思表示过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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